案情介绍
2017年6月26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转让协议》一份,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街xxx号的店铺和店铺经营使用权一并转租给原告,转让费95,000元,租赁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,租金为每年180,000元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转让费95,000元。
上海市松江区xx街xxx号没有产权证。
2018年6月,原告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合同无效,被告返还转让费。
判决:
一、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无效;
二、被告10日内向原告返还转让费95,000元。
律师分析:
律师认为,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,根据《合同法》及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》规定,原被告之间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,因该房屋既没有产权证,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因此合同无效。